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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移動類停車設備不符合技術合同鑒定平面移動類停車設備司法鑒定實務解析與技術合同符合性判定 一、平面移動類停車設備的技術特征與爭議焦點平面移動類停車設備屬于自動化倉儲技術的衍生應用,其核心由升降機系統(tǒng)、橫移臺車、載車板機構及智能控制系統(tǒng)組成,通過PLC程序實現車輛存取的全流程自動化操作。區(qū)別于簡易升降類設備,平面移動類停車設備對機械結構精度、控制邏輯穩(wěn)定性及安全防護等級均提出更高要求。 在司法鑒定實踐中,設備爭議多集中于技術合同條款的履行偏差。具體表現為設備功能未達到約定參數(如存取車時間超限)、安全防護裝置缺失、結構件材料強度不達標等情形。此類爭議往往涉及設備制造商、施工方及使用單位的多方責任劃分,需通過技術鑒定明確故障成因與合同履行關聯(lián)性。 二、設備常見技術缺陷與合同違約判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關于恮面履行原則的規(guī)定,技術合同中對設備性能、材料規(guī)格及安全標準的約定構成質量判定的首要依據。結合GB/T 《機械式停車設備 通用技術條件》、JG/T 《機械式停車設備 分類與型號編制方法》等技術標準,設備質量問題可歸納為以下類型: (一)機械結構缺陷
(二)控制系統(tǒng)功能異常
(三)安全防護裝置缺陷
三、司法鑒定技術路徑與流程規(guī)范根據《蕞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34條,鑒定機構應嚴格按照委托事項開展檢驗,確保程序合法、方法科學。平面移動類停車設備司法鑒定需遵循以下流程: (一)技術合同審查階段
(二)現場勘查與檢測實施
(三)數據分析與責任界定
四、鑒定結論對爭議解決的支撐作用司法鑒定報告需嚴格區(qū)分技術瑕疵與根本違約的界限。例如,當設備存取車效率低于合同約定值15%時,若可通過程序優(yōu)化或部件更換修復,則屬于一般性質量瑕疵;但若因基礎結構設計錯誤導致設備無法通過安全驗收,則構成《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情形,需承擔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鑒定過程中,機構應保持與法院、當事人的全程溝通,針對爭議焦點設計針對性檢測方案。對于涉及商業(yè)機密的技術資料,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關于證據保全的規(guī)定。 鑒創(chuàng)質量鑒定機構經蕞高人民法院審核入冊,具備產品質量鑒定與價格鑒證評估專業(yè)資質,致厲于為司法機關提供嚴謹、槁效的技術支撐服務。 |